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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3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其他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及合作研究(除台湾地区外,境外连续停留时间3个月以上)


1、申请者向所属部门提交出国留学意向申请书,请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者将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报学校责任部门审核。


3、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盖章后,学校负责部门将申报材料返还申请者;申请者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递交申报出国留学材料。


4、申请者收到录取通知后,填写《因公出访申请表》,请所属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完成《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5、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因公出访进行公示。


6、公示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申报文件。申请者取回文件后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递交材料。


7、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者领取批复文件。


8、申请者按照要求完成行前教育。


9、申请者根据项目要求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凡在国(境)外连续停留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者,须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留学国家(地区)。

有申办签证需要的,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材料。


10、申请者凭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留学国家。


11、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者按时回国后向省外办、学校负责部门提交《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和出访总结。





备注:

①申请者依照个人情况如实逐项填写《因公出访申请表》,每人一份。


②处、科级以上出访人员报校组织部完成《因公出访申请表》和《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其他人员报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完成表格。


③申报材料包括:《因公出访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三份原件)、邀请人亲笔签名的邀请信、录取通知材料、协议书、《贵州师范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以及出访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如是外文的,另需附上中文翻译件。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协议书;申请单位公派出国者,与学校签署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办理流程请参照“个人因公出国(境)交流访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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